“丹尼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796572号“丹尼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436号

       

      申请人:镜湖区华邦日用品销售部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96572号“丹尼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理由不服,现恳请就审查过程、相关证据材料、结果进行评审。故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评审请求。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共申请了三十余件商标,除本案申请商标外,还包括“VITAKALK”、“VH ESSENTIALS”、“CLOSCA”、“ESTHEWHITE”、“PAUL DE VARTENS”、“PUCK LITE”、“ULTRA PUCK”等近30件均为国外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品牌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了一系列国外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品牌作为商标,易对他人在先权利造成损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