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982822号“中南新能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711号
申请人:中南新能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上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2822号“中南新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0257号“中南电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阳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配电箱(电)”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