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商标局_“三福茗茶 THIRD BLESSING OF TE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166764号“三福茗茶 THIRD BLESSING

    OF TE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14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福阳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晋安区金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66764号“三福茗茶 THIRD BLESSING OF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89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商标局认为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持续大量使用了复审商标,并有大量充分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2、茶叶订购合同、收据及发票;
      3、店面及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4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2004年2月21日获准注册。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3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2、证据2显示申请人2017年2月10日授权广州三福茗茶有限公司可以在2017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
      3、证据3中的2018年4月18日两份茶叶订购合同显示广州三福茗茶有限公司向云南双江勐库荣鑫茶厂采购了冰岛古树纯料(生茶)茶饼、昔归(生茶)茶饼。2018年6月27日订购合同显示广州三福茗茶有限公司向广州益普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售了三福茗茶铁观音,金额为9975元。2018年6月27日广州三福茗茶有限公司向广州益普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商品为茶及饮料*茶叶,金额为9975元,该发票经我局在广东省国税网站查询显示该号码发票开具信息税务机关已采集,但部分信息与采集的不一致,不一致信息为开票金额不一致。收据显示2017年10月8日、2018年5月26日广州三福茗茶有限公司向李先生、益普茶文化销售了三福茗茶、三福茗茶铁观音。
      4、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证据基本相同,我局将根据撤销复审阶段的证据进行审查。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04年2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虽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茶叶订购合同、收据及发票等证据,但其提交的两份订购合同为广州三福茗茶有限公司向他人采购茶叶的合同。另外一份合同为广州三福茗茶有限公司向他人销售茶叶合同,广州三福茗茶有限公司提交的对应发票在广东省国税网站的查询结果与发票显示金额不一致,我局无法确认该发票的真实性,该发票证据我局不予采信,故,申请人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证据证明广州三福茗茶有限公司向他人销售茶叶合同已实际履行。收据为申请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我局不予采信。店面和产品图片作为单独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