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219617号“纺配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445号
申请人:青岛京春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9617号“纺配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在整体外观、文字及视觉记忆中心和整体理念及含义内容上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纺配宝”用在指定的织布机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