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098430号“青桐树QINGTONGSH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451号
申请人:凤阳县宜美佳家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8430号“青桐树QINGTONGS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18713号“忆君情及图”商标、第8467542号“URSTOVE及图”商标、第8411085号“URSTOVE及图”商标、第8411104号“瓦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设计含义、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采购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