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4627841号“梨苑卤菜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34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铭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和平
申请人因第4627841号“梨苑卤菜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9790号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效,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近三年并未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阶段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2018年1月11日提交的答辩理由书,该答辩理由书所涉时间为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与本案所涉2015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时间有重合。为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我局对该答辩理由书的证据部分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 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地址变更情况;
2. 被申请人取得的“大安区梨苑卤菜店”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3. 被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
4. 被申请人与自贡市李记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及相关工商信息档案;
5. 被申请人经营的淘宝店铺及产品介绍图片;
6. 复审商标在店招、菜单、外包袋等上的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4月26日申请注册,2008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熏猪肉;香肠”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4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落入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不是复审商标的宣传使用形式,证据4中的商标许可协议需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宣传使用,证据5未体现形成时间及复审商标,证据6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实际进入商业流通领域。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