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720185号“BL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979号
申请人:强生视力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20185号“B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05611号“B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96276号“b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药制糖果;医用麦乳精饮料;药用乳糖;医用口香糖;医用营养品;卫生棉条;医用胶带”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科用营养补充剂;浸药液的薄纸(清洁眼睑用);清洁眼睑用的消毒纸巾”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空气除臭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