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狼族战队 LANGZUZHANDU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0583031号“狼族战队 LANGZUZHANDU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303号

       

      申请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生跃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2月18日对第20583031号“狼族战队 LANGZUZHANDU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旗下拥有“七匹狼”、“与狼共舞”等男装品牌,经多年宣传发展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3528935号“狼族部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76420号“狼族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76418号“狼族盟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91551号“狼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700483号“狼族部落 LANGZUBUL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商标档案打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5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8日申请注册,2018年12月28日经异议决定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拍卖;寻找赞助”等服务上。
      2. 五件引证商标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五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五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其余服务与五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狼族”,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研究;经济预测;商业信息;饭店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拍卖”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