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43327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743号
申请人:亚奇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明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32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21583号、第10149556号、第19366946号、第25476270号、第118747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在除“发光标志、测量装置”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发光标志、测量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发光标志、测量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