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09890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739号
申请人:十二度精密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89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1172号、第11384135号、第32034388号、第46479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上述引证商标均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手表、钟、表带、计时仪器、表”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表、钟、表带、计时仪器、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