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407998号“小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998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07998号“小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65727号“小欧”商标、第11404219号“小欧专家”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均业已生效,该两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41532号“小欧XIAOO及图”商标经转让及变更程序,现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该商标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