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0957948号“JENNY&EATAL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387号
申请人:逸特丽有限公司;逸特丽经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5日对第20957948号“JENNY&EATAL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5类国际注册第902726号“EATALY及图”商标、第35类国际注册第957648号“EATALY”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EATALY”系列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相关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使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产地等发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声称“争议商标还吸纳了意大利知名餐厅EATALY的精华”,充分表明被申请人知晓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为了傍名牌、搭便车,有利用申请人及他人在先商标商誉和知名度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互联网、期刊关于申请人及其商标的词条、相关文章;2.被申请人商标信息;3.部分证据的公证书公证件;4.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0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7年10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产品的促销(为他人的)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JENNY&EATALY”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EATALY”,且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一、二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产品的促销(为他人的)、组织和举办以商业或广告为目的的展览会等服务相比较,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构成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指商标本身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申请人依此所提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