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6341615号“RENREN AUT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386号
申请人:北京人人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5日对第26341615号“RENREN AUT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人人车”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828697号“renrenche” 商标、第15828801号“人人车renrenche.com” 商标、第15828463号“renrenche” 商标、第20703079号“人人车renrenche.com” 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人人车”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了“人人汽车”商标,进一步说明被申请人知晓引证商标,其恶意明显。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会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混乱,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四、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复印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9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8年9月20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导航仪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或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第36类保险咨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不相同或类似,故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英文“AUTO”译为“汽车”,争议商标“RENREN AUTO”与引证商标一“renrenche”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分别并存于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申请人主张宣告无效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了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指商标本身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申请人依此所提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