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黄埔小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474917号“黄埔小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163号

       

      申请人:广州伏龙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4917号“黄埔小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整体上已产生区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活动照片、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相关案件商标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一般表现形式的汉字“黄埔小将”,其中,“黄埔”为广东省广州市市辖区,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含义,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