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027718号“AN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173号
申请人:章雪君
委托代理人:义乌龙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27718号“AN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17665号“ANN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01129号“安•尼克A.NC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名下商标查询部分截图及其企业信用信息、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之一“ANCO”与引证商标一“ANNCO”、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之一“A.NCOO”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帽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诉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