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人民影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294823号“人民影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874号

       

      申请人:人民日报数字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4823号“人民影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687807号“人民影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389064号“人民直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69173号“人民书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913018号“人民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688014号“人民新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674194号“人民画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918277A
    号“人民网people.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918277号“人民网people.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6031344号“人民视频tv.people.com.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6016262号“人民体育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6011440号“人民健康health.people.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五、九、十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八、十一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八、十一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八、十一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八、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八、十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