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4949407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251号
申请人:威发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时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蓓琦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6日对第249494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香港注册的第304114566号“MOSQUITO PRODUCT DING 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进入市场,使消费者不清楚商品或服务的真正来源,造成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第304114566号“MOSQUITO PRODUCT DING DING及图”商标在香港的注册信息;
2、在报纸、杂志上的广告宣传、店铺照片。
被申请人逾期提交了以下主要答辩意见: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占许可使用的图样,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注册地区并无冲突,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药膏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具体精神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鉴于申请人引证商标并非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先申请或在先获准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在报纸、杂志上的广告宣传并非形成于中国大陆地区,店铺照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具体日期,申请人提交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MOSQUITO PRODUCT DING DING及图”经宣传使用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鉴于并无证据表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