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AISON DE GRAND ESPRI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102040号“MAISON DE GRAND

    ESPRI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881号

       

      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2040号“MAISON DE GRAND ESPR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811652号商标、第5203968号商标、第8358458号商标、第1294181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加以区分,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