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遇见你 真好 IT'S NICE TO MEET Y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230287号“遇见你 真好 IT'S NICE TO

    MEET Y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009号

       

      申请人:太仓市阿尔娃饮用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0287号“遇见你 真好 IT'S NICE TO MEET 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54345号“芳遇见你”商标、第14715578号“MEETING YOU”商标、第35347274号“真好”商标、第32935156号“真知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独特的识别功能,经长期使用具有自身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广泛的实际使用和宣传,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如不被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物照片、合同及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饭店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为“遇见你 真好”,系普通日常用语,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