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森草雪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4027873号“森草雪貂”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12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汇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昌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慈升
      
      申请人因第14027873号“森草雪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751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5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商标局认为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证据不予认可。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淘宝销售产品、订单截图;
      2、实物照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空气芳香剂、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8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9年7月2日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2、证据1显示带有“森草雪貂”牌留香杀螨除菌专用洗澡香波商品信息未能体现时间信息。带有“森草雪貂”牌留香杀螨除菌专用洗澡香波商品信息的订单信息截图,显示登陆账号为江舒欣、胡育群01。
      3、证据2实物照片显示了“森草雪貂”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5年4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虽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淘宝销售产品、实物照片等证据,但淘宝商品截图未能显示时间信息,淘宝订单信息截图仅能显示登陆账号为江舒欣、胡育群01,被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该淘宝店存在关联关系。实物照片证据仅显示了复审商标信息,未能体现被申请人信息,无法确认该商品是否由被申请人提供。综上,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5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