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1954964号“丫崽”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521号
申请人:台州市黄岩乐童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浙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咸阳亮视点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3日对第31954964号“丫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5日作出的(2019)商标异字第23815号不予注册决定书,对被申请人第23825482号“丫崽”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与第23825482号“丫崽”商标几乎一模一样。被申请人隐瞒了相关信息通过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破坏了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注册信息;2、第23825482号“丫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缆车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3月27日。
2、第23825482号“丫崽”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13日在汽车、缆车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本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12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商标异字第0000023815号异议决定书,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异议决定认为:异议人引证商标为无含义的文字组合,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构成相同。且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300多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我局予以确认。
3、经查,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在第5类、第8类、第16类、第18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 “拉拉布书”、 “米菲”、 “妈咪咪娅”、“布朗博士好流畅”、“DR BROWN'S NATURAL FLOW”等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查明事实2、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达300余件不同标识在若干不同行业类别上。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七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