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RRE GIVUFPVUDOFERR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825085号“FERRE GIVUFPVUDOFERR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51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利伟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吉安弗兰可•发莱股份公司朱美拉湖塔大厦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25085号“FERRE GIVUFPVUDOFER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5616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撤销被申请人未提交的其在2015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莎丽服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撤三答辩被退信信息;2、使用申请商标的照片;3、销售申请商标商品的店铺证据;4、申请商标商品使用的辅料证明;5、申请商标商品委托生产人的证据;6、申请人与李洪伟夫妻证明;7、申请商标商品委托生产商的公司执照、证据证明;8、生产商法人与收款人的夫妻证明。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1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7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莎丽服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7年1月27日。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莎丽服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向广州市越秀区壹马企业管理咨询中心租赁商铺。其向海丰县旭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定制了服装吊牌、商标唛头等商品,以为销售该品牌服装做准备。综合上述证据并结合销售单、刷卡单、店铺图片、产品图片,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莎丽服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莎丽服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