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脑瓜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225112号“脑瓜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837号

       

      申请人:贾建锋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5112号“脑瓜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47143号“罗汉娃LUO HAN W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