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MC CLOU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6933号“SMC CLOU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375号

       

      申请人:SOFTWARE MOTOR COMPANY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6933号“SMC 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3420号“SM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读音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从事领域不同,面对的消费者及市场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指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的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及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临时使用不可下载的基于云的软件,用于监控、控制和优化电机以及与此相关的环境控制和警报通知系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主持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SMC CLOUD”包含了引证商标“SMC”。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