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泰坦SALE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346654号“泰坦SALE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228号

       

      申请人: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赛麟国际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46654号“泰坦SALE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5565号“泰坦TAITAN及图”商标、第33044992号“泰坦”商标、第32377970号“坦泰”商标、第29445431号“泰坦斯”商标、第16896174号“SAL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向关系。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五正处于行政诉讼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引证商标三已归于无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第14139175号“WM-SALEEN”商标的补充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五不予核准注册裁定书、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气泵(车辆附件)”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86期),其现核定使用商品为“行李车;自行车打气筒;架空运输设备;雪橇(车);补内胎用全套工具;降落伞;空中运载工具;船”。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已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已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经不予注册复审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已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地车辆马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行李车”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