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414371号“GV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373号
申请人:银河威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4371号“GV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03179号“GV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外观、设计特点、含义尚可区分,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是国内知名VR科技技术的提供者,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介绍资料及所获荣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计算机终端通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GVR”与引证商标“GVR”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