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959895号“奥索诊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485号
申请人:克里姆森国际资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9895号“奥索诊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34120号“奥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注册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奥索诊断”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的汉字“奥索”,二者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假肢与矫形器行业专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