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中辰•投资 SINOS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200176号“中辰•投资 SINOS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816号

       

      申请人:广西中辰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00176号“中辰•投资 SINOS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96090号“SINOS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48189号“SINO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7585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071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在先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的在先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此案。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撤销,已为无效商标,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三的初审公告时间,故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冲突问题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英文部分“SINOSUN”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英文部分“SINOSI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9类搬运、卸货、物流运输、商品包装、仓库贮存、仓库出租、观光旅游运输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货物贮存、观光旅游运输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9类停车场服务、运载工具(车辆)出租、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停车场服务、运载工具(车辆)出租、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