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8612927号“ST HUBE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84620号重审第0000001097号
申请人:圣休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洲洋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84620号《关于第28612927号“ST HUBE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72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966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第13329827号“舒柏特 Shube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并依法公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28071号撤销决定书撤销其专用权,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1月13日,第1679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