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4326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370号
申请人:因思特格拉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26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11201号“博兰斯BOLANSI及图”商标、第15901608号“CARLOS PERRY COL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外观、设计风格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所有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人拟对其采取进一步的行动。3、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企业信息、流程状态及引证商标二流程状态。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领带、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存续状态不是确定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