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白鸽医宝WHITE DOVE MEDICAL 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8249615号“白鸽医宝WHITE DOVE

    MEDICAL 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3978号重审第0000001099号

       

      申请人:深圳医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众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53978号《关于第28249615号“白鸽医宝WHITE DOVE MEDICAL 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6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812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我局与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与第10453254号“小白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引证商标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20204号撤销决定书撤销其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服务上的专用权,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8月20日,第1660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