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659631号“无限创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231号
申请人:北京臻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9631号“无限创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59536号“无限创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驳回决定中的两个驳回理由自相矛盾。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84期),故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无限创意”作为普通短语,使用在所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