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115451号“三精参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872号
申请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顺成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5451号“三精参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三精”为申请人所有的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参皇”具有特殊含义,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被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获奖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参皇”一词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