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624628号“潮流实验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087号
申请人:恒隆地产(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4628号“潮流实验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被驳回的商品中,申请人只保留申请商标在印刷出版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放弃在其他驳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据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47519号“潮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57980号“潮流工艺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明显的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在指定商品的相关市场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已将申请人所提供的商品与申请商标建立了牢固而密切的联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印刷出版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恒隆集团有限公司、恒隆地产有限公司及潮流实验室等相关介绍资料、媒体报道、其他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除“印刷出版物”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绘画材料;速印机;计算表”三项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印刷出版物”一项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画家用画架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杂志(期刊)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文字“潮流”,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