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丽人符号 lyrema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363633号“丽人符号 lyremag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804号

       

      申请人:沈阳市肤医堂皮肤病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3633号“丽人符号  lyrem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7218号“伊龙 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36809号“LE QN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设计、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标有申请商标的产品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