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207950号“有蟹故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796号
申请人:我家有蟹(泰州)蟹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07950号“有蟹故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28397号“有故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被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标有申请商标的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蟹”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有蟹故事”与引证商标“有故事”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29类水产罐头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鱼罐头、肉罐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