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207416号“捷迅联运
JIEXUNLIANY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737号
申请人:深圳市捷迅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千百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7416号“捷迅联运 JIEXUNLIANY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0259号“捷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41320号“捷讯传媒 JANSEN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81805号“捷尔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779302号“迅捷物流 XUNJIE LOGITS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作场所照片、官网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显著部分“捷迅”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捷讯”、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捷讯传媒”、引证商标三“捷尔迅”、引证商标四的中文部分“迅捷物流”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