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222796号“YA-M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599号
申请人:雅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2796号“YA-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2701205号“亚嫚YAMANY”商标、第16283318号“YA-MAN及图”商标、第36028010号“YA-MAN”商标、第23536421号“Yamen”商标、第21590504号“YAMA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2、引证商标三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在外科用人造皮肤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在助听器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YA-MAN”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外文“YAMANY”、引证商标二“YA-MAN”、引证商标四“Yamen”、引证商标五“YAMANG”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按摩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