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710570号“丰链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948号
申请人: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0570号“丰链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13047号“丰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并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丰链通”与引证商标的文字“丰链”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融资服务;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信息;担保;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并未实际投入使用的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应另案对其提出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