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火焰蒸气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514687号“火焰蒸气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627号

       

      申请人:南京多克多食品店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4687号“火焰蒸气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043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9999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9042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3515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6151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以及第244931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火焰”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火焰”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三的“小火焰”以及引证商标四的“新火焰”文字相近;与引证商标五、六的“焰火”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六枚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餐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