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924841号“EZ-Peak P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967号
申请人:托赛思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4841号“EZ-Peak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6454号“PLUS”商标、第970580号“PLUS”商标、第1782758号“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