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345049号“代e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615号
申请人:浙江代代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5049号“代e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73829号“代购2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商号具有美好的寓意。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店面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代e购”与引证商标“代购22”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标识“代e购”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禁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