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金装一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253024号“金装一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624号

       

      申请人:天猫润滑油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3024号“金装一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610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573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第2335115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寻找赞助服务上我局继续予以驳回。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金装一号”与引证商标二“金装律师”以及引证商标三“琻装”相比较,分别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以及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