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905791号“BDSta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092号
申请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5791号“BD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4062号“BMSTAR”商标、第7990888号“BMSTAR”商标、第970035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已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件裁定、其他商标档案、申请人及其品牌知名度相关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人搬运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拉丁字母组合“BDStar”与引证商标一、二“BMSTAR”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图形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三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