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这!就是原创CHU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338087号“这!就是原创CHU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108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8087号“这!就是原创C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83874号商标、第2489861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深刻内涵寓意,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宣传材料等证据(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非独创的表示商品特点的短语或句子,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产生了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