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217978号“JSHOE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122号
申请人:江苏沪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17978号“JSHO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40806号“山水黔灵 天绿珍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等待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二、申请商标整体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JSHOEE及图”用作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等级、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