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801960 - 商评字[2020]第0000061793号 - 申请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80196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793号

       

      申请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019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09332号“FEIY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221931号“GULTURE MATT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8118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916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6591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8135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267408号“大孚 Feiyue Da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348835号“FeIy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图形设计、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除引证商标五之外,其他引证商标的商标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商标的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六、八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和七尚处异议程序,引证商标三尚处不予注册复审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引证商标四图形、引证商标五图形、引证商标六图形、引证商标八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在图形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八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八核定使用或在先申请使用的鞋、游泳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八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八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认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张文
    申琼珊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