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红色恩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108594号“红色恩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605号

       

      申请人:江苏国立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智诚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08594号“红色恩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442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四个汉字组成,二者仅一字之差。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