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real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660773号“real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790号

       

      申请人: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60773号“real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18996号“锐美 Real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13928号“睿米 Real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52077号“REALTE INDUSTRIAL PRODU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90267号“瑞乐 RE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384877号“REAL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的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上述引证商标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尚处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程序,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2018年8月2日早于引证商标五的初审公告时间2019年2月27日,故其与引证商标五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ealme”与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Realme”、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REALTE”、引证商标五“REALM”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砑光机、洗衣机、汽化器、电子工业设备、发电机、泵(机器)、冰箱压缩机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印刷机、3D打印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砑光机、洗衣机、汽化器、电子工业设备、发电机、泵(机器)、冰箱压缩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印刷机、3D打印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认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砑光机、洗衣机、汽化器、电子工业设备、发电机、泵(机器)、冰箱压缩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张文
    申琼珊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