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837895号“诗窠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597号
申请人:明溪县诗窠中蜂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7895号“诗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34385、13600555以及34546030号商标相比较,其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不同,整体均尚可区分,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24日